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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蕭世昌王詩銘商啟泰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附民 原告 歐陽建華

附民 原告 歐陽建閩

附民 被告 黃泰發

附民 被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銀瑞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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