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附民 原告 歐陽建華 附民 原告 歐陽建閩 附民 被告 黃泰發 附民 被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銀瑞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