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哲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哲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哲文明知並無出售網路遊戲點數予郭明洲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街299 號3 樓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登入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網龍公司)所管理之「鑽石俱樂部Online」線上遊戲,以角色暱稱「桂哥拍賣分身」向郭明洲佯稱有意出售遊戲點數,另向不知情之張勝貿(前經不起訴處分)誆稱意欲向其購買遊戲點數,呂哲文即將張勝貿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民安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郭明洲作為匯款之用,致郭明洲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1 萬元至張勝貿上開帳戶,而使張勝貿誤以為該筆款項係呂哲文所匯,遂依約將遊戲點數轉給呂哲文,呂哲文以此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郭明洲遲未取得遊戲點數察覺有異,始報警查悉上情。案經郭明洲告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哲文於偵訊時自承不諱,並經證人張勝貿、郭明洲均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屬實,復有南桃園有線電視(股)公司100 年10月18日南總字第10010009號函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0 年4 月1 日重營字第1001800227號函覆暨上開帳戶儲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等在卷可稽,被告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衡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卡內之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非有形體之財物,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呂哲文就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材罪,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與目的係為牟取不當利益、詐騙之手段及所生之危害,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