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楊祐庭
- 被告黃世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16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豪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世豪自民國97年5 月5 日起擔任址設臺北縣新莊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2 豪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豪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明知豪翼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霍先生」之成年男子(即豪翼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於97年5 月間起至97年8 月止,先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8張,先後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嗣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除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營業人未提出申報者外)於依營業稅法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持其中63張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扣抵各期營業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公司營業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687, 148元。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1 年11月8 日中區國稅沙鹿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是被告黃世豪為豪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與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68張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除編號10至12者外)持其中63張不實統一發票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與「霍先生」間,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該「霍先生」雖無證據證明亦具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等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間,仍成立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自97年5 月至97年8 月止,多次與「霍先生」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身為豪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不思以正當手段經營業務,竟提供豪翼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營業人更持以充當進貨憑證,以逃漏稅捐,危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酌其品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復查,被告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僅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除上開本院認定被告黃世豪有罪之部分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黃世豪與「霍先生」共同基於為豪翼公司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於97年5 月至97年8 月止,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達13,512,723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8張,充當豪翼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各期營業稅申報之日(97年6 月、97年8 月),接續檢附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豪翼公司逃漏營業稅共675,637 元。因認被告與「霍先生」亦涉嫌共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惟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定有明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事實,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地。 ㈢經查,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之記載,豪翼公司涉案期間(即97年5 月至97年8 月間)進項銷售額合計13,512,723元,進項異常比率達99%;復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調查結果,認定「豪翼公司係無銷貨事實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80803台財稅第000000000 號函所稱: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之意旨,豪翼公司『並無逃漏營業稅』情事」,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1 年11月8 日中區國稅沙鹿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以顯示豪翼公司並未實際營業,豪翼公司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進口貨物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即不能謂有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故被告之行為並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罪名之餘地。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虛開(銷項)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發票張數│申報金額合計│扣抵稅額 │ │ │ │發票期間│ │ │ │(元) │(元) │ ├──┼──────┼────┼──────┼─────┼────┼──────┼─────┤ │ 1 │上晟通信有限│共9 張,│ 803,231 │ 40,163 │ 9 │803,231 │40,163 │ │ │公司 │期間自97│ │ │ │ │ │ │ │ │年5 月至│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2 │快修通科技企│共3 張,│ 221,509 │ 11,076 │ 3 │221,509 │11,076 │ │ │業社 │期間自97│ │ │ │ │ │ │ │ │年7 月至│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3 │台灣環宇網路│共20張,│ 6,097,100 │ 304,855 │ 20 │6,097,100 │304,855 │ │ │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自97│ │ │ │ │ │ │ │ │年5 月至│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4 │旭宇電貿有限│共8 張,│ 1,447,020 │ 72,354 │ 8 │1,447,020 │72,354 │ │ │公司 │期間自97│ │ │ │ │ │ │ │ │年5 月至│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5 │大衛室內裝修│共7 張,│ 1,088,347 │ 54,418 │ 7 │ 1,088,347 │ 54,418 │ │ │設計有限公司│期間自97│ │ │ │ │ │ │ │ │年5 月至│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6 │艾博科技有限│共2 張,│ 608,810 │ 30,441 │ 2 │ 608,810 │ 30,441 │ │ │公司 │期間自97│ │ │ │ │ │ │ │ │年6 月至│ │ │ │ │ │ │ │ │97年7 月│ │ │ │ │ │ │ │ │。 │ │ │ │ │ │ ├──┼──────┼────┼──────┼─────┼────┼──────┼─────┤ │ 7 │富驊工程有限│共7 張,│ 2,500,800 │ 125,041 │ 7 │ 2,500,800 │ 125,041 │ │ │公司 │期間自97│ │ │ │ │ │ │ │ │年7 月至│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8 │和碳實業有限│共3 張,│ 801,526 │ 40,076 │ 3 │ 801,526 │ 40,076 │ │ │公司 │期間均為│ │ │ │ │ │ │ │ │97年8 月│ │ │ │ │ │ │ │ │。 │ │ │ │ │ │ ├──┼──────┼────┼──────┼─────┼────┼──────┼─────┤ │ 9 │台灣恒基股份│共4 張,│ 174,476 │ 8,724 │ 4 │ 174,476 │ 8,724 │ │ │有限公司 │期間自97│ │ │ │ │ │ │ │ │年6 月至│ │ │ │ │ │ │ │ │97年7 月│ │ │ │ │ │ │ │ │。 │ │ │ │ │ │ ├──┼──────┼────┼──────┼─────┼────┼──────┼─────┤ │ 10 │杜克國際實業│共3 張,│ 4,640 │ 233 │ 0 │ 0 │ 0 │ │ │有限公司 │期間自97│ │ │ │ │ │ │ │ │年5 月至│ │ │ │ │ │ │ │ │97年6 月│ │ │ │ │ │ │ │ │。 │ │ │ │ │ │ ├──┼──────┼────┼──────┼─────┼────┼──────┼─────┤ │ 11 │康熹文化事業│1 張,97│ 3,300 │ 165 │ 0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年7 月開│ │ │ │ │ │ │ │ │立。 │ │ │ │ │ │ ├──┼──────┼────┼──────┼─────┼────┼──────┼─────┤ │ 12 │龍騰文化事業│1 張,97│ 47,800 │ 2,390 │ 0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年7 月開│ │ │ │ │ │ │ │ │立。 │ │ │ │ │ │ ├──┴──────┼────┼──────┼─────┼────┼──────┼─────┤ │ 合 計 │共68張 │ 13,798,559 │ 689,936 │ 63 │ 13,742,819 │ 687,148 │ └─────────┴────┴──────┴─────┴────┴──────┴─────┘ 附表二:取得(進項)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宏韋國際有限公司 │ 24 │ 2,508,340 │ 125,418 │ ├──┼──────────┼──┼──────┼──────┤ │ 2 │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 2,000,000 │ 100,000 │ ├──┼──────────┼──┼──────┼──────┤ │ 3 │富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2 │ 3,728,300 │ 186,415 │ ├──┼──────────┼──┼──────┼──────┤ │ 4 │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 │ 4 │ 970,000 │ 48,500 │ ├──┼──────────┼──┼──────┼──────┤ │ 5 │桃基營造有限公司 │ 10 │ 3,102,261 │ 155,113 │ ├──┼──────────┼──┼──────┼──────┤ │ 6 │展鉦興業有限公司 │ 3 │ 1,203,822 │ 60,191 │ ├──┴──────────┼──┼──────┼──────┤ │ 合計 │ 58 │13,512,723 │ 675,637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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