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9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9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18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燦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林志燦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而造成其認知功能及生活功能明顯退化,是其平時雖非不能辨識其行為是否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惟仍因其精神障礙,導致其辨識行為能力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產生顯著降低之情形。

二、核被告林志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末以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標準,係採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以行為人於行為時生理上是否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致其心理上產生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學理上稱為「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學理上稱為「控制能力」)之結果而言。其中「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要件,事涉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識,自有選任具該專門知識經驗者或囑託專業醫療機構加以鑑定之必要;倘經醫學專家鑑定結果,行為人行為時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則該等生理因素是否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因而產生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應由法院本於職權審酌被告行為當時所有之客觀狀態及行為之每一細節(例如:行為前、中及後之反應狀態)予以綜合觀察論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及98年度台上字第5554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犯案時有中度精神障礙,此有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影本1 紙在卷可考,是以,被告於行為時,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咸無疑義。查經本院將被告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鑑定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況,其結果略以:被告因有精神分裂症之診斷,以致於被告涉案當時之精神狀態,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顯著降低,有卷附該院101 年11月19日精神鑑定報告可憑,復參酌被告於99年間,亦曾以相同之手法至「美聯社」竊取鋁箔包裝之咖啡飲品,足認被告對咖啡飲品有某程度之需求及偏好,又被告在本案行為時係先蹲在店員觸目可及置放咖啡飲品之貨架前,拿取2 包咖啡包即放入口袋中,被告竊取上開物品時並未挑選店員視線無法觸及之處,亦無如一般竊盜犯小心謹慎地避免被人發現,足認被告行為時並未能衡量當時外界事物之情況及被發現之可能性後,始下手行竊,可知被告在行為時對外界事物之知覺、判斷與行為能力顯有降低,此外,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問:為何要偷竊?)伊係臨時起意,出於好奇,看到新奇的東西就有點想偷等語,惟咖啡即溶包並非新奇之物,被告並未能察知其對咖啡飲品之需求,亦未能明確述及其犯案之動機及目的,益徵被告行為時之認知、判斷及控制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事,綜上,足認被告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堪以認定,應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之物品,所為誠屬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竊取財物價值非鉅、犯罪情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99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