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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謝順輝俞力華林虹翔

原告
劉紀彤
被告
黃榮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俞 力 華

                 法 官 林 虹 翔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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