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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游紅桃黃翊哲蘇昌澤

原告
王葉英花
原告
王建國
原告
王亞國
原告
王定國
被告
吳鈴瑱
被告
上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文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吳鈴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鈴瑱被訴過失傷害王銘部分,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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