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 原告
- 王葉英花
- 原告
- 王建國
- 原告
- 王亞國
- 原告
- 王定國
- 被告
- 吳鈴瑱
- 被告
- 上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文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吳鈴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鈴瑱被訴過失傷害王銘部分,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