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潘怡華

  • 當事人
    羅健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健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71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健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羅健樺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起,迄101 年2 月2 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65 號11樓之1 之海陸室內整修有限公司(下稱海陸公司),擔任副理一職,負責掌管海陸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02 號分據點之人力調配、零用 金、應收帳款收款及金庫鑰匙保管業務,為執行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1 年1 月17日起至同年1 月29日止,接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客戶給付予海陸公司之應收帳款及附表編號11所示海陸公司之零用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2,612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海陸公司。嗣於101 年1 月31日,海陸公司進行內部查核作業而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羅健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陳佳函律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甯瑮瑛於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㈢海陸公司設立登記表、被告羅健樺於海陸公司之團保加退保申請表、海陸公司帳本、被告羅健樺挪用廠商收取派工帳款項案列表簽名之切結書及德豫興業有限公司、台灣互動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吳貴賓、山億工程行、政榮公司、祥裕公司、莊先生、貫坊公司、環能公司、九份瓦斯行對帳單各1 份。 三、核被告羅健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海陸公司擔任副理期間侵占上開款項,雖係以數行為行之,然被告主觀上係承同一侵占之犯意,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侵占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個舉動不過為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即為已足。爰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他人之物,其動機著實可議,所為非是,暨其尚未與告訴人海陸公司達成和解以賠償其上揭行為造成告訴人海陸公司所受之損害,實不宜輕縱,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公司名稱 │ 侵占項目 │ 侵占金額 │被告收款、侵占│ │號│ │ │ │日期 │ ├─┼──────┼────────┼──────┼───────┤ │1 │德豫興業有限│10月尾款 │1,959 元 │101 年1 月19日│ │ │公司 ├────────┼──────┼───────┤ │ │ │11月帳款 │1,680 元 │101 年1 月19日│ │ │ ├────────┼──────┼───────┤ │ │ │12月帳款 │5 萬400 元 │101 年1 月19日│ ├─┼──────┼────────┼──────┼───────┤ │2 │台灣互動系統│1 月17日粗工費用│1,680 元 │101 年1 月17日│ │ │股份有限公司├────────┼──────┼───────┤ │ │ │1 月19日粗工費用│1,680 元 │101 年1 月19日│ ├─┼──────┼────────┼──────┼───────┤ │3 │吳貴賓 │1 月20日粗工費用│2,900 元 │101 年1 月20日│ ├─┼──────┼────────┼──────┼───────┤ │4 │山億工程行 │打石工程款 │5 萬5,000 元│101 年1 月19日│ ├─┼──────┼────────┼──────┼───────┤ │5 │政榮公司 │1 月16日至1 月18│1 萬9,200 元│101 年1 月19日│ │ │ │日粗工費用 │ │ │ ├─┼──────┼────────┼──────┼───────┤ │6 │祥裕公司 │1 月18日粗工費用│1,600 元 │101 年1 月18日│ │ │ ├────────┼──────┼───────┤ │ │ │1 月19日粗工費用│1,600 元 │101 年1 月19日│ │ │ ├────────┼──────┼───────┤ │ │ │1 月20日粗工費用│3,200 元 │101 年1 月20日│ ├─┼──────┼────────┼──────┼───────┤ │7 │莊先生 │1 月18日粗工費用│1,600 元 │101 年1 月18日│ │ │ ├────────┼──────┼───────┤ │ │ │1 月19日粗工費用│1,600 元 │101 年1 月19日│ │ │ ├────────┼──────┼───────┤ │ │ │1 月20日粗工費用│1,600 元 │101 年1 月20日│ ├─┼──────┼────────┼──────┼───────┤ │8 │貫坊公司 │1 月19日粗工費用│1,680 元 │101 年1 月19日│ ├─┼──────┼────────┼──────┼───────┤ │9 │環能公司 │1 月18日粗工費用│3,200 元 │101 年1 月18日│ │ │ ├────────┼──────┼───────┤ │ │ │1 月20日粗工費用│4,800 元 │101 年1 月20日│ ├─┼──────┼────────┼──────┼───────┤ │10│九份瓦斯行 │1 月21日粗工費用│2,398 元 │101 年1 月21日│ ├─┼──────┼────────┼──────┼───────┤ │11│海陸公司 │零用金 │6 萬4,835 元│101 年1 月29日│ ├─┴──────┴────────┴──────┴───────┤ │合計:22萬2,612 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