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42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58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家孝於民國(下同)94年某日起受僱於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2 樓,下稱龍騰微波公司),工作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街00號1 樓,擔任龍騰微波公司業務一職,負責販售貨品、收取貨款及退、換貨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客戶地址」欄所示之地點,分別以附表「收款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新台幣(下同)643,295 元。俟後劉家孝將40,000元現金交付予時任龍騰微波公司負責人龍泳瑋之配偶,復於99年6 月20日以簡訊將上情告知龍泳瑋,隨即失去聯絡,嗣龍泳瑋清查帳務後,旋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家孝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時任龍騰微波公司之負責人龍泳瑋、證人即現任龍騰微波公司負責人林世杰、證人即統一汽車百貨負責人邱添財、證人即老永光汽車百貨員工廖宜玲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劉家孝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龍泳瑋指認)1 份、客戶對帳單明細表22張、現金明細冊1 份、劉家孝向龍泳瑋坦承侵占之簡訊照片1 張、和解書1 份、付款簽收簿照片1 張、應付票據明細表傳真1 份、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不以實際上得財為必要條件…如已有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圖,其犯罪行為既達侵占罪之既遂階段,嗣後交還侵占物於原所有人,於侵占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最高法院44年度臺上字第5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102 年1 月24日審判程序中供稱:「(你什麼時候侵占這些款項?)收來這些款項時,就先挪用了,因為當時公司沒有發薪水…。」(見該次審判筆錄,第4 頁)等語翔實,顯見被告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貨款挪為己用,揆之前開判例意旨,就其收取如附表所示643,295 元之貨款,其侵占行為已達既遂階段,嗣後縱使交還侵占款項中之40,000元,於侵占犯行之成立不生影響。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次按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查被告將附表編號1、4、5 、10、12、16等各客戶所陸續交付之貨款,分別陸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乃各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係各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各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再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6示之業務侵占犯行,所侵占收取貨款之對象、時間、地點均不相同,顯非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行分開之關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否則均論以接續犯,即有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旨。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6示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係接續犯關係,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達643,295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與龍騰微波公司和解,現正分期賠償龍騰微波公司之損害,有和解書1 份可憑之態度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即收款│ 帳款日期 │ 收款日期及收款方式 │貨款金額(│ │ │ │地點) │ │ │新臺幣)元│ ├──┼───────┼────────┼───────┼───────────┼─────┤ │ 1 │立騰通訊企業有│臺北市中正區新生│98年7 月21日起│劉家孝於98年8 月間某日│ 267,435元│ │ │限公司(雙響炮 │南路一段6 號B2-0│至99年2 月23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汽車百貨)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2 │飛馳汽車百貨 │新北市林口區林口│98年10月1 日 │劉家孝於98年11月起至99│ 19,000元│ │ │ │路175 號 │ │年3 月止之期間內某日,│ │ │ │ │ │ │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 │額所示之貨款。 │ │ ├──┼───────┼────────┼───────┼───────────┼─────┤ │ 3 │統一汽車百貨 │桃園縣桃園市國際│98年10月1 日起│劉家孝於98年11月28日,│ 21,500元│ │ │ │路一段967-1 號 │至98年12月21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止 │額所示之貨款。 │ │ ├──┼───────┼────────┼───────┼───────────┼─────┤ │ 4 │昭鴻汽車百貨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98年6 月24日起│劉家孝於98年7 月間某日│ 14,400元│ │ │ │一段249 號 │至98年7 月9 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5 │文新汽車百貨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98年12月1 日起│劉家孝於99年1 月間某日│ 24,300元│ │ │ │街888 號 │至99年2 月4 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6 │凱泰汽車百貨 │彰化縣大村鄉中山│99年1 月14日 │劉家孝於99年2 月起至99│ 8,000元│ │ │ │路二段197 號 │ │年3 月止之期間內某日,│ │ │ │ │ │ │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 │額所示之貨款。 │ │ ├──┼───────┼────────┼───────┼───────────┼─────┤ │ 7 │凱泰汽車百貨( │彰化縣溪湖鎮員鹿│98年6 月26日 │劉家孝於98年7 月起至99│ 25,400元│ │ │溪湖) │路一段675 號 │ │年3 月止之期間內某日,│ │ │ │ │ │ │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 │額所示之貨款。 │ │ ├──┼───────┼────────┼───────┼───────────┼─────┤ │ 8 │歐映電子行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98年9 月18日 │劉家孝於98年10月起至99│ 28,760元│ │ │ │北路一段69巷4 號│ │年3 月止之期間內某日,│ │ │ │ │ │ │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 │額所示之貨款。 │ │ ├──┼───────┼────────┼───────┼───────────┼─────┤ │ 9 │布雷克汽車百貨│新北市土城區中華│98年8 月1 日 │劉家孝於98年9 月起至99│ 5,500元│ │ │ │路一段118之1 號 │ │年3 月止之期間內某日,│ │ │ │ │ │ │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 │額所示之貨款。 │ │ ├──┼───────┼────────┼───────┼───────────┼─────┤ │ 10 │大展汽車百貨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98年7 月1 日起│劉家孝於98年8 月間某日│ 14,250元│ │ │ │路三段99號 │至98年11月20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11 │老永光汽車百貨│桃園縣龜山鄉三民│99年1 月18日 │劉家孝於99年2 月起至99│ 9,500元│ │ │ │路26、28、30號 │ │年3 月止之期間內某日,│ │ │ │ │ │ │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 │ │ │ │ │ │額所示之貨款。 │ │ ├──┼───────┼────────┼───────┼───────────┼─────┤ │ 12 │千鶴汽車百貨 │嘉義市○○路00號│98年8 月1 日起│劉家孝於98年9 月間某日│ 38,000元│ │ │ │ │至98年10月22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13 │震陽汽車百貨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98年9 月14日起│劉家孝於98年10月間某日│ 27,000元│ │ │ │路四段241 號 │至99年2 月3 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14 │長榮泰汽車百貨│臺中市南屯區向心│98年11月4 日起│劉家孝於98年12月間某日│ 46,200元│ │ │ │南路169 巷22號 │至99年2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15 │吉隆汽車百貨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98年10月1 日起│劉家孝於98年11月間某日│ 14,000元│ │ │ │路1 段242 號 │至99年2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16 │北二汽車百貨 │桃園縣八德鄉介壽│98年9 月16日起│劉家孝於98年10月間某日│ 80,050元│ │ │八德) │路2 段455 號 │至99年2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間某日止,│ │ │ │ │ │止 │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 │ │ │ │ │ │,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 │示之貨款。 │ │ ├──┴───────┴────────┼───────┴───────────┴─────┤ │ 合 計 │ 643,2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