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9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重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17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重合竊盜,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重合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且於98年4 月26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於100 年9 月間趁擔任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可可可公司)送貨司機之機會,得知福寶貿易有限公司合夥人吳秉益,將其用以儲存冷凍食品之桃園縣桃園市○○路80號冷凍庫鑰匙,藏放在該處門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年9 月1 日12時20分許、同年9 月11日凌晨4 時17分許、同年9 月12日7 時21分許、同年10月2 日凌晨4 時許、同年10月6 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1891-QG 號自用小客車至上址冷凍庫,取出藏放在冷凍庫門口之冷凍庫鑰匙,開啟冷凍庫大門並進入冷凍庫內,徒手竊取吳秉益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冷凍食品得手後,將如附表㈠、㈡所示冷凍食品分別售予林顯德及王國明(2 人所涉贓物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復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年10月7 日凌晨5 時許,以相同手法,至上址竊取如附表㈢所示冷凍食品,放置在上開車輛得手後,為警當場查獲,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重合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秉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證人林顯德及王國明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廖柏棟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 ㈢【賴重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林顯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王國明】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蒐證照片、贓物領據(保管)單、100 年9 月-10 月庫存明細表盤差表、賴重合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雙向通聯記錄各1 份及光碟1 片。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6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為本案竊盜之犯行,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業與告訴人吳秉益達成和解,並已賠償部分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 ┌──┬────────┬───┬──┬───────┬───┐ │編號│品名 │數量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蟹肉棒 │14箱 │ 2 │肥腸 │3 箱 │ ├──┼────────┼───┼──┼───────┼───┤ │ 3 │煙燻飛魚丸子 │6 箱 │ 4 │斑甲 │3 箱 │ ├──┼────────┼───┼──┼───────┼───┤ │ 5 │豬腳 │5 箱 │ │ │ │ └──┴────────┴───┴──┴───────┴───┘ 附表㈡: ┌──┬────────┬───┬──┬───────┬───┐ │編號│品名 │數量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蟹肉棒 │1 箱 │ 2 │斑甲 │1 箱 │ └──┴────────┴───┴──┴───────┴───┘ 附表㈢: ┌──┬────────┬───┬──┬───────┬───┐ │編號│品名 │數量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大腸頭 │1 箱 │ 2 │鴕鳥肉 │1 箱 │ ├──┼────────┼───┼──┼───────┼───┤ │ 3 │石斑魚 │1 箱 │ 4 │鯛魚 │1 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