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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正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正松係幸福禮車公司負責人,其與「我要結婚了婚禮工作室」之業務人員湯俊發為舊識,雙方並於民國98年底約定被告得在露天拍賣、YAHOO 奇摩拍賣、部落格及奇集集等網站上公開傳輸、展示使用湯俊發於98年10月30日,以單眼相機所拍攝、編修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如附表所示之6 張攝影著作,供己招攬婚禮禮車租賃業務之用。嗣於99年間,因雙方合作關係結束,被告明知非經著作權人湯俊發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再公開展示前揭圖片,詎其竟未經湯俊發之同意或授權,仍繼續於YAHOO 奇摩部落格網站以「∫幸福結婚禮車∫迎娶新人上百對,全省皆有專業貼心的服務」;於奇集集網站以「Happy 車隊迎娶新人百對,最新豪華賓士BMW 專營訂婚結婚禮車(新竹我最便宜)」及「" 格格" 禮車最新豪華賓士BMW 專營訂婚結婚禮車(挑戰新竹最低價」等標題,刊登上開未經授權之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經湯俊發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湯俊發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BMW735LI│BMW5301 │BENZ-E20│小湯賓士│松哥E系 │小湯賓士│
│銀白色禮│耀黑色  │0K耀黑色│350側面 │列禮車圖│350禮車 │
│車圖片  │禮車圖片│禮車圖片│禮車圖片│片      │圖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