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濬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3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