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濬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3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