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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宜靜

  • 當事人
    柯濬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濬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83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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