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97號第1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煜熙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莊文良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朱珍誼 李佳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游靜茹 林詩璿 駱紀帆 倪慧馨 林佩儒 李家蓁 李逸璇 黃莠凌 李淯瑋 莊侑衡 魏姵榕 許碧舒 鄒欣芸 劉蕙欣 平春蘭 劉怡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00號、第2201號、第2202號、第2203號、第2204號、第2205號、第2206號、第2207號、第2208號、第2209號、第2210號、第2211號、第2601號)暨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45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煜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文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珍誼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5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佳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52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靜茹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林詩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駱紀帆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倪慧馨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佩儒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家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至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逸璇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至38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莠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9至41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淯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9至41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侑衡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3至62所示之物均沒收。 魏姵榕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3至62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碧舒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3至74所示之物均沒收。 鄒欣芸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3至74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蕙欣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5至79所示之物均沒收。 平春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0至88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怡妏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89至95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煜熙前於民國9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6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97年6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許碧舒前於9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100年7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陳煜熙係如附表一所示彩券行、投注站之實際負責人,詎其竟與莊文良及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簡稱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由莊文良及不詳之人擔任上游組頭,並以陳煜熙所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為據點,而從事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 、大樂透之簽賭,亦即,由陳煜熙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號碼,復以其各店內所有之傳真機搭配如附表一所示之傳真號碼及陳煜熙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據扣案),提供不特定之人至店內簽賭下注使用,且於收取簽單後,即轉交予莊文良。另陳煜熙再自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起,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薪資,分別僱用有上揭犯意聯絡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指示渠等於每星期二、四、六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收取賭客簽注單及賭金並匯整簽單後,傳真至莊文良設於桃園縣蘆竹鄉○○街某處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 之傳真機(未據扣案),且處理賭客中獎時核對簽單影本並核發獎金等事宜。至其賭博方式則為二星(即2 個組合號碼)、三星(即3 個組合號碼)及四星(即4 個組合號碼),即賭客交付予陳煜熙之簽賭金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另陳煜熙轉交莊文良時,二星每注為75元,三星每注為65元,四星每注60至65元間,由莊文良就二星、三星部分與賭客對賭,另因四星部分賠率較高,莊文良再轉向不詳之人下注。經核對每星期二、四、六之香港六合彩開獎6 組號碼,或每星期一至六之今彩539 開獎5 組號碼,抑或每星期二、四之大樂透6 組號碼後,凡賭客簽中今彩539 、香港六合彩或大樂透之2 個組合號碼,可分別獲得5,300 元或5,700 元之彩金;簽中3 個組合號碼可分得55,000元或55,700元之彩金;簽中4 個組合號碼,則可分得700,000 元或800,000 元之彩金;惟若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組頭莊文良所有(四星部分賭資則歸不詳之人所有),另陳煜熙則按賭客所投注係二星、三星或四星而從中抽取金額不等之差價。嗣於101 年1 月10日晚間7 時10分起,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陸續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煜熙、莊文良、游靜茹、林詩璿、駱紀帆、倪慧馨、林佩儒、李家蓁、李逸璇、黃莠凌、李淯瑋、朱珍誼、李佳蓉、莊侑衡、魏姵榕、許碧舒、鄒欣芸、劉蕙欣、平春蘭、劉怡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黃喬心、卓羽希、李詩綺、陳枝萬、江惠倩、陳欣儀、許云甄及王富瑩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證、房屋租賃契約書、通聯紀錄、現場照片。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陳煜熙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莊文良及不詳之人擔任上游組頭,而被告陳煜熙則為如附表一所示彩券行、投注站之實際負責人,其等共同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 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為據點,再由被告陳煜熙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之被告,經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 、大樂透簽賭站,並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以之充為所邀集之多數人前來聚賭之場所,是被告等人自始即基於各反覆實施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應各僅成立實質上一罪。被告莊文良、陳煜熙與不詳之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該3 人與如附表一所示彩券行、投注站之被告間,就各該彩券行、投注站之賭博犯行間,亦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煜熙等20人所為上開犯行,應全數論以共同正犯,惟被告陳煜熙乃係分別僱用如附表一所示各彩券行、投注站之被告從事收取賭客簽注單及賭金之工作,則各該彩券行、投注站員工彼此間並不相識,自難認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告間,彼此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檢察官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再被告等20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復被告陳煜熙、許碧舒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被告許碧舒所為本案賭博犯行,乃係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其犯行橫跨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後,既未逾5 年,自仍屬累犯(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92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上開被告2 人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莊文良、陳煜熙及不詳之人竟不思正途,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為據點,再由被告陳煜熙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以經營地下簽注站之賭博,有害社會風氣,復參以被告陳煜熙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券行、投注站之實際負責人,而被告莊文良則為上游組頭並收取陳煜熙所匯整之簽賭金,其2 人犯罪情節顯較其餘被告為重,暨被告等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9、28、41、45、58、65、89所示之賭資,及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乃係為被告陳煜熙所有,並供其與被告莊文良、不詳之人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告分別共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物品)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賭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陳煜熙、莊文良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告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電話號碼為0000000 號之傳真機,雖亦為被告陳煜熙及莊文良所有,而供其等與其餘被告共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惟因未據扣案,為免造成將來執行之不便,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莊文良、游靜茹、林詩璿、駱紀帆、倪慧馨、林佩儒、李家蓁、李逸璇、黃莠凌、李淯瑋、朱珍誼、李佳蓉、莊侑衡、魏姵榕、鄒欣芸、劉蕙欣、平春蘭、劉怡妏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僅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上揭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莊文良諭知緩刑3 年,就其餘上揭被告則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使上揭被告嗣後戒慎其行,故就被告莊文良部分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莊文良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120,000 元;另就被告游靜茹、林詩璿、駱紀帆、倪慧馨、林佩儒、李家蓁、李逸璇、黃莠凌、李淯瑋、朱珍誼、李佳蓉、莊侑衡、魏姵榕、鄒欣芸、劉蕙欣、平春蘭、劉怡妏部分,併依同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等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末上揭除莊文良以外之被告,受緩刑宣告因需執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之事項,爰再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 3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投注站或彩券行 │被 告│犯 罪 時 間 │薪 資│傳真號碼│電話號碼│扣 案 物 品│ ├──┼─────────┼───┼──────┼────┼────┼────┼───────┤ │ 1 │錢王之湧泉投注站 │游靜茹│100 年11月 1│29,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 1│ │ │桃園縣大園鄉○○路│ │日起 │ │ │ │至5 所示之物 │ │ │205 號 │ │ │ │ │ │ │ ├──┼─────────┼───┼──────┼────┼────┼────┼───────┤ │ 2 │運來之湧泉站彩券行│林詩璿│100 年11月間│30,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 6│ │ │桃園縣蘆竹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 │至18所示之物 │ │ │1 段131 號 ├───┼──────┼────┤0000000 │ │ │ │ │ │駱紀帆│100 年8 月間│35,000元│0000000 │ │ │ │ │ │ │某日起 │ │ │ │ │ ├──┼─────────┼───┼──────┼────┼────┼────┼───────┤ │ 3 │來可發彩券行 │倪慧馨│100 年11月間│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9│ │ │桃園縣蘆竹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 │至27所示之物 │ │ │2 段465 號之1 ├───┼──────┼────┤0000000 │ │ │ │ │ │林佩儒│100 年10月中│35,000元│0000000 │ │ │ │ │ │ │旬某日起 │ │ │ │ │ ├──┼─────────┼───┼──────┼────┼────┼────┼───────┤ │ 4 │白金投注站 │李家蓁│100 年9 月間│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28│ │ │桃園縣蘆竹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0000000 │至34所示之物 │ │ │166 號 │ │ │ │0000000 │ │ │ │ │ │ │ │ │0000000 │ │ │ ├──┼─────────┼───┼──────┼────┼────┼────┼───────┤ │ 5 │上萬億投注站 │李逸璇│100 年11月間│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35│ │ │桃園縣蘆竹鄉○○路│ │某日起 │ │ │ │至38所示之物 │ │ │2 段515 號 │ │ │ │ │ │ │ ├──┼─────────┼───┼──────┼────┼────┼────┼───────┤ │ 6 │佰億彩券行 │黃莠凌│100 年10月20│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39│ │ │桃園縣蘆竹鄉○○街│ │日起 │ │ │ │至41所示之物 │ │ │1 段73號 ├───┼──────┼────┤ │ │ │ │ │ │李淯瑋│100 年11月30│45,000元│ │ │ │ │ │ │ │日起 │ │ │ │ │ ├──┼─────────┼───┼──────┼────┼────┼────┼───────┤ │ 7 │廣豐之湧泉投注站 │朱珍誼│100 年7 月底│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42│ │ │桃園縣蘆竹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0000000 │至52所示之物 │ │ │109 號 ├───┼──────┼────┤ │ │ │ │ │ │李佳蓉│100 年7 月底│35,000元│ │ │ │ │ │ │ │某日起 │ │ │ │ │ ├──┼─────────┼───┼──────┼────┼────┼────┼───────┤ │ 8 │億來發投注站 │莊侑衡│100 年11月間│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53│ │ │桃園縣觀音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 │至62所示之物 │ │ │2 段903 號 ├───┼──────┼────┤ │ │ │ │ │ │魏姵榕│100 年11月間│35,000元│ │ │ │ │ │ │ │某日起 │ │ │ │ │ ├──┼─────────┼───┼──────┼────┼────┼────┼───────┤ │ 9 │寶億之湧泉投注站 │許碧舒│100 年某月間│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63│ │ │桃園縣大園鄉○○路│ │起 │ │ │0000000 │至74所示之物 │ │ │22巷1 弄19號1 樓 ├───┼──────┼────┤ │0000000 │ │ │ │ │鄒欣芸│100 年11月間│35,000元│ │ │ │ │ │ │ │某日起 │ │ │ │ │ ├──┼─────────┼───┼──────┼────┼────┼────┼───────┤ │ 10 │好運旺彩券行 │劉蕙欣│100 年7 月間│4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75│ │ │桃園縣龜山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 │至79所示之物 │ │ │2 段542 之1 號 │ │ │ │ │ │ │ ├──┼─────────┼───┼──────┼────┼────┼────┼───────┤ │ 11 │興旺發樂透商行 │平春蘭│100 年9 月中│40,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80│ │ │桃園縣蘆竹鄉○○路│ │旬某日起 │ │0000000 │ │至88所示之物 │ │ │3 段286 號1 樓 │ │ │ │ │ │ │ ├──┼─────────┼───┼──────┼────┼────┼────┼───────┤ │ 12 │有盈之湧泉投注站 │劉怡妏│100 年8 月間│35,000元│0000000 │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89│ │ │桃園縣新屋鄉○○路│ │某日起 │ │0000000 │ │至95所示之物 │ │ │187 號 │ │ │ │0000000 │ │ │ │ │ │ │ │ │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查獲投注站或彩券行│ 扣 案 物 品│數 量│ ├──┼─────────┼─────────┼─────┤ │ 1 │錢王之湧泉投注站 │六合彩簽單 │1 張 │ ├──┼─────────┼─────────┼─────┤ │ 2 │同上 │紅包袋 │1 袋 │ ├──┼─────────┼─────────┼─────┤ │ 3 │同上 │客戶聯絡簿冊 │1 本 │ ├──┼─────────┼─────────┼─────┤ │ 4 │同上 │金樂透六合彩書刊 │1 份 │ ├──┼─────────┼─────────┼─────┤ │ 5 │同上 │重點區筆記本 │1 本 │ ├──┼─────────┼─────────┼─────┤ │ 6 │運來之湧泉站彩券行│賭資 │78,445元 │ ├──┼─────────┼─────────┼─────┤ │ 7 │同上 │印章 │4 枚 │ ├──┼─────────┼─────────┼─────┤ │ 8 │同上 │日期章 │1 枚 │ ├──┼─────────┼─────────┼─────┤ │ 9 │同上 │計算機 │1 台 │ ├──┼─────────┼─────────┼─────┤ │ 10 │同上 │客人簽注單 │39張 │ ├──┼─────────┼─────────┼─────┤ │ 11 │同上 │客人傳真簽注單 │12張 │ │ │ │(已整理) │ │ ├──┼─────────┼─────────┼─────┤ │ 12 │同上 │客人傳真簽注單 │16張 │ │ │ │(未整理) │ │ ├──┼─────────┼─────────┼─────┤ │ 13 │同上 │帳冊 │1 本 │ ├──┼─────────┼─────────┼─────┤ │ 14 │同上 │店家傳真簽注單 │48張 │ │ │ │(已整理) │ │ ├──┼─────────┼─────────┼─────┤ │ 15 │同上 │店家空白傳真簽注單│19張 │ ├──┼─────────┼─────────┼─────┤ │ 16 │同上 │客人傳真簽注單 │3 張 │ │ │ │(寶珠姨老公) │ │ ├──┼─────────┼─────────┼─────┤ │ 17 │同上 │傳真機 │1 台 │ ├──┼─────────┼─────────┼─────┤ │ 18 │同上 │港號彩柱對碰總支數│4 張 │ │ │ │速查表 │ │ ├──┼─────────┼─────────┼─────┤ │ 19 │來可發彩券行 │賭資 │89,700元 │ ├──┼─────────┼─────────┼─────┤ │ 20 │同上 │六合彩號碼拒收單 │1 張 │ ├──┼─────────┼─────────┼─────┤ │ 21 │同上 │帳冊 │1 本 │ ├──┼─────────┼─────────┼─────┤ │ 22 │同上 │客戶資料 │1 本 │ ├──┼─────────┼─────────┼─────┤ │ 23 │同上 │聯絡電話簿 │1 本 │ ├──┼─────────┼─────────┼─────┤ │ 24 │同上 │簽注單 │73張 │ ├──┼─────────┼─────────┼─────┤ │ 25 │同上 │客人簽注統計表 │8 張 │ ├──┼─────────┼─────────┼─────┤ │ 26 │同上 │影印機 │1 台 │ ├──┼─────────┼─────────┼─────┤ │ 27 │同上 │傳真機 │1 台 │ ├──┼─────────┼─────────┼─────┤ │ 28 │白金投注站 │賭資 │60,410元 │ ├──┼─────────┼─────────┼─────┤ │ 29 │同上 │印章 │1 枚 │ ├──┼─────────┼─────────┼─────┤ │ 30 │同上 │日期章 │1 枚 │ ├──┼─────────┼─────────┼─────┤ │ 31 │同上 │傳真電話號碼明細表│1 張 │ ├──┼─────────┼─────────┼─────┤ │ 32 │同上 │客人簽注單 │128 張 │ ├──┼─────────┼─────────┼─────┤ │ 33 │同上 │傳真簽注單 │9 張 │ ├──┼─────────┼─────────┼─────┤ │ 34 │同上 │傳真機 │1 台 │ ├──┼─────────┼─────────┼─────┤ │ 35 │上萬億投注站 │六合彩簽賭單 │7 張 │ ├──┼─────────┼─────────┼─────┤ │ 36 │同上 │簽賭報表 │11張 │ ├──┼─────────┼─────────┼─────┤ │ 37 │同上 │印章 │2 個 │ ├──┼─────────┼─────────┼─────┤ │ 38 │同上 │傳真機 │2 台 │ ├──┼─────────┼─────────┼─────┤ │ 39 │佰億彩券行 │傳真機 │1 台 │ ├──┼─────────┼─────────┼─────┤ │ 40 │同上 │簽單 │51張 │ ├──┼─────────┼─────────┼─────┤ │ 41 │同上 │賭資 │4,072 元 │ ├──┼─────────┼─────────┼─────┤ │ 42 │廣豐之湧泉投注站 │傳真機 │1 台 │ ├──┼─────────┼─────────┼─────┤ │ 43 │同上 │計算機 │1 台 │ ├──┼─────────┼─────────┼─────┤ │ 44 │同上 │印章 │2 個 │ ├──┼─────────┼─────────┼─────┤ │ 45 │同上 │賭資 │154,950 元│ ├──┼─────────┼─────────┼─────┤ │ 46 │同上 │帳本 │1 本 │ ├──┼─────────┼─────────┼─────┤ │ 47 │同上 │金牌港碰樂透寶典 │1 本 │ ├──┼─────────┼─────────┼─────┤ │ 48 │同上 │簽單 │4 包 │ ├──┼─────────┼─────────┼─────┤ │ 49 │同上 │簽單 │58張 │ ├──┼─────────┼─────────┼─────┤ │ 50 │同上 │紅包袋封口處空白處│17包 │ │ │ │填寫金額 │ │ ├──┼─────────┼─────────┼─────┤ │ 51 │同上 │傳真簽單 │60張 │ ├──┼─────────┼─────────┼─────┤ │ 52 │同上 │選號單-簽單 │110 張 │ ├──┼─────────┼─────────┼─────┤ │ 53 │億來發投注站 │每日計帳單 │3 本 │ ├──┼─────────┼─────────┼─────┤ │ 54 │同上 │簽賭帳本 │1 本 │ ├──┼─────────┼─────────┼─────┤ │ 55 │同上 │傳真簽單 │2 張 │ ├──┼─────────┼─────────┼─────┤ │ 56 │同上 │簽單收據 │7 份 │ ├──┼─────────┼─────────┼─────┤ │ 57 │同上 │簽單收據 │1 份 │ ├──┼─────────┼─────────┼─────┤ │ 58 │同上 │賭資 │320 元 │ ├──┼─────────┼─────────┼─────┤ │ 59 │同上 │傳真號碼單 │1 張 │ ├──┼─────────┼─────────┼─────┤ │ 60 │同上 │簽注速見表 │1 張 │ ├──┼─────────┼─────────┼─────┤ │ 61 │同上 │阿水伯六合彩手冊 │1 本 │ ├──┼─────────┼─────────┼─────┤ │ 62 │同上 │傳真機 │1 台 │ ├──┼─────────┼─────────┼─────┤ │ 63 │寶億之湧泉投注站 │傳真機 │1 台 │ ├──┼─────────┼─────────┼─────┤ │ 64 │同上 │計算機 │1 台 │ ├──┼─────────┼─────────┼─────┤ │ 65 │同上 │賭資 │145,300 元│ ├──┼─────────┼─────────┼─────┤ │ 66 │同上 │印章 │3 個 │ ├──┼─────────┼─────────┼─────┤ │ 67 │同上 │日期章 │1 個 │ ├──┼─────────┼─────────┼─────┤ │ 68 │同上 │今彩539 簽注單 │30張 │ ├──┼─────────┼─────────┼─────┤ │ 69 │同上 │大樂透簽注單 │13張 │ ├──┼─────────┼─────────┼─────┤ │ 70 │同上 │六合彩簽注單 │31張 │ ├──┼─────────┼─────────┼─────┤ │ 71 │同上 │排碰速見表 │1 張 │ ├──┼─────────┼─────────┼─────┤ │ 72 │同上 │雙鶴手冊 │1 本 │ ├──┼─────────┼─────────┼─────┤ │ 73 │同上 │今彩好報 │1 份 │ ├──┼─────────┼─────────┼─────┤ │ 74 │同上 │總牌支傳真單 │7 張 │ ├──┼─────────┼─────────┼─────┤ │ 75 │好運旺彩券行 │傳真機 │1 台 │ ├──┼─────────┼─────────┼─────┤ │ 76 │同上 │簽單 │33張 │ ├──┼─────────┼─────────┼─────┤ │ 77 │同上 │傳真簽單 │5 張 │ ├──┼─────────┼─────────┼─────┤ │ 78 │同上 │中獎登記簿 │1 本 │ │ │ │(內含簽單) │ │ ├──┼─────────┼─────────┼─────┤ │ 79 │同上 │六合彩開獎之號碼對│2 張 │ │ │ │照表 │ │ ├──┼─────────┼─────────┼─────┤ │ 80 │興旺發樂透商行 │傳真機 │1 台 │ ├──┼─────────┼─────────┼─────┤ │ 81 │同上 │六合彩簽單 │53張 │ ├──┼─────────┼─────────┼─────┤ │ 82 │同上 │帳冊 │1 本 │ ├──┼─────────┼─────────┼─────┤ │ 83 │同上 │中獎核對單 │1 張 │ ├──┼─────────┼─────────┼─────┤ │ 84 │同上 │印章 │2 顆 │ ├──┼─────────┼─────────┼─────┤ │ 85 │同上 │六合彩開獎號碼單 │3 張 │ ├──┼─────────┼─────────┼─────┤ │ 86 │同上 │港號彩柱速查表 │1 張 │ ├──┼─────────┼─────────┼─────┤ │ 87 │同上 │六合彩換算表 │3 張 │ ├──┼─────────┼─────────┼─────┤ │ 88 │同上 │計算機 │1 台 │ ├──┼─────────┼─────────┼─────┤ │ 89 │有盈之湧泉投注站 │賭資 │123,678 元│ ├──┼─────────┼─────────┼─────┤ │ 90 │同上 │傳真機 │1 台 │ ├──┼─────────┼─────────┼─────┤ │ 91 │同上 │投注單 │153 張 │ ├──┼─────────┼─────────┼─────┤ │ 92 │同上 │客人兌換帳冊 │1 本 │ ├──┼─────────┼─────────┼─────┤ │ 93 │同上 │投注整理傳真資料 │8 張 │ ├──┼─────────┼─────────┼─────┤ │ 94 │同上 │傳真電話聯絡表 │1 張 │ ├──┼─────────┼─────────┼─────┤ │ 95 │同上 │印章 │1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