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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宗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443

、4512、46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文

蘇宗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宗文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58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裁定減刑,就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與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8 月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7年5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7年10月19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後調閱店內之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且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犯罪手段及竊得財物   │所犯法條│    主      文    │
│號├───────┤      │                        │        │                  │
│  │   犯罪地點   │      │                        │        │                  │
├─┼───────┼───┼────────────┼────┼─────────┤
││100 年12月20日│毛超群│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晚間6 時許    │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新天上碑」遊戲包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龍潭鄉中│      │光碟2 片得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路上華段6 號│      │                        │        │                  │
│  │「統一超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上華門│      │                        │        │                  │
│  │市」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毛超群警詢證述                                                  │
│  │⒉監視錄影畫面                                                                │
├─┼───────┬───┬────────────┬────┬─────────┤
││100 年12月20日│羅智怡│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晚間8 時50分許│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新天上碑」遊戲包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龍潭鄉五│      │光碟2 片得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福街210 號「統│      │                        │        │                  │
│  │一超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紹福門市」│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羅智怡警詢證述                                                  │
│  │⒉監視錄影畫面                                                                │
├─┼───────┬───┬────────────┬────┬─────────┤
││101 年1 月3 日│陳佩樺│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凌晨0 時55分許│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旺來麻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大園鄉竹│      │」遊戲軟體包內條碼點數4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圍街45之3 號「│      │組得手。                │        │                  │
│  │統一超商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濱海門市│      │                        │        │                  │
│  │」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樺警詢證述(4512偵卷P42-43)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512偵卷P46)                                                 │
│  │⒊現場照片(4693偵卷P60)                                                     │
│  │⒋遊戲軟體包蒐證照片(4512偵卷P45)                                           │
├─┼───────┬───┬────────────┬────┬─────────┤
││101 年1 月3 日│李俊緻│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凌晨1 時許    │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遊戲軟體包內│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蘆竹鄉坑│      │條碼點數?組得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口村海山路一段│      │                        │        │                  │
│  │76號1 樓「統一│      │                        │        │                  │
│  │超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蘆海門市」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俊緻警詢證述(4693偵卷P34-36)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693偵卷P38)                                                 │
│  │⒊現場照片(4693偵卷P66)                                                     │
├─┼───────┬───┬────────────┬────┬─────────┤
││101 年1 月3 日│陳嚴明│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凌晨1 時48分許│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旺來麻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蘆竹鄉濱│      │」遊戲軟體包內條碼點數5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海路一段40號「│      │組得手。                │        │                  │
│  │統一超商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海湖門市│      │                        │        │                  │
│  │」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嚴明警詢證述(4512偵卷P47-49)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512偵卷P52)。                                               │
│  │⒊現場照片(4693偵卷P65)                                                     │
│  │⒋遊戲軟體包蒐證照片(4512偵卷P51)                                           │
├─┼───────┬───┬────────────┬────┬─────────┤
││101 年1 月3 日│張忠皓│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下午3 時許    │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旺來麻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蘆竹鄉五│      │」遊戲軟體包內條碼點數4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福一路41號1 樓│      │組得手。                │        │                  │
│  │「統一超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樂購門│      │                        │        │                  │
│  │市」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忠皓警詢證述(4693偵卷P43-44)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693偵卷P46)                                                 │
│  │⒊遊戲軟體包蒐證照片(4693偵卷P47-48)                                        │
│  │⒋現場照片(4693偵卷P73)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