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72號第82號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495 號、第33429 號、第2332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德正前於民國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後,在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劉德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分別: ㈠於99年10月18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經營之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見玩家朱宸霈欲購買遊戲金幣,即以遊戲ID「LOVE晏晏」向朱宸霈佯稱欲出售遊戲金幣,並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朱宸霈談妥交易內容為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遊戲金幣,致朱宸霈陷於錯誤,而於99年10月8 日下午1 時6 分許,匯款1,000 元至不知情之鄭元豐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後劉德正復向鄭元豐佯稱該筆款項乃係其所匯入,使鄭元豐誤認而將等值遊戲金幣存入劉德正在網路遊戲「星城ONLY」之遊戲帳號「單戈示申777 」中。 ㈡於99年10月24日晚間9 時許,在網路遊戲「鑽石夜總會」內,以遊戲ID「瑤」向玩家楊家卿佯稱欲出售該遊戲之虛擬寶物,並再以上揭行動電話門號與楊家卿談妥交易內容為價值2,000 元之虛擬寶物,致楊家卿陷於錯誤,而於99年10月24日晚間8 時58分許,匯款2,000 元至至不知情之王怡雯所有中華郵政瑞芳郵局基隆34支,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劉德正再向使用王怡雯上揭帳戶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遊戲金幣賣家,佯稱該筆款項乃係其所匯入,使該賣家誤認而將等值遊戲金幣存入劉德正申請之網路遊戲帳號中。 ㈢於99年10月30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以遊戲ID「聯合製麵」向玩家廖浚銘佯稱欲出售遊戲金幣,並以上揭行動電話門號與廖浚銘談妥,先由廖浚銘購買「MyCard」遊戲點數1,000 元,再將序號、密碼告知劉德正後,劉德正即將遊戲金幣匯入廖浚銘遊戲帳號之方式,致廖浚銘陷於錯誤,依劉德正之指示將渠所購買之「MyCard」遊戲點數1000元之序號、密碼告知劉德正。㈣於99年11月11日凌晨1 時40分許,在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以遊戲ID「乂堂本乂」向玩家羅心怡佯稱欲出售價值500 元之遊戲金幣,致羅心怡陷於錯誤,而於99年11月11日凌晨1 時40分許,匯款500 元至不知情之李政諳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劉德正復向李政諳佯稱該筆款項乃係其所匯入,使李政諳誤認而將等值遊戲金幣存入劉德正在網路遊戲「至尊娛樂城」申請之「a099849 」帳號中。 ㈤於100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至1 時許,在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見遊戲ID「聖小殺」之玩家黃俊吉欲購買遊戲金幣,而遊戲ID「神氣女孩」之玩家鍾官嬑(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則欲販賣遊戲金幣,乃分別以遊戲帳號「fuck666 」(遊戲ID「EFGTEHWSFG」)向黃俊吉佯稱其欲出售遊戲金幣;及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予鍾官嬑,佯稱欲購買遊戲金幣,並藉此取得由鍾官嬑所提供其先生林秋遠(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所有之中華郵政鹿谷郵局之00000000000000號帳號後,再指示黃俊吉匯款至該郵局帳號,致黃俊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凌晨0 時30分許,匯款1,000 元至該帳戶中。嗣劉德正即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通知鍾官嬑款項已匯入,致鍾官嬑誤認而於同日凌晨50分許,將遊戲金幣 850,000存入劉德正之遊戲帳號中。 ㈥於100 年4 月27日凌晨1 時許,在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待鍾官嬑依約將前揭遊戲金幣850,000 存入其遊戲帳號後,另基於單一之犯意,先向鍾官嬑佯稱伊前所匯入之遊戲金幣尚短少100,000 ,致鍾官嬑陷於錯誤而再度匯入遊戲金幣100,000 至劉德正之遊戲帳號;嗣劉德正又接續於同日凌晨4 時許、5 時許,在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分別向鍾官嬑佯稱欲再購買遊戲金幣,致鍾官嬑陷於錯誤,各匯入遊戲金幣400,000 、850,000 至劉德正之遊戲帳號;復又在鍾官嬑將遊戲金幣850,000 存入其遊戲帳號後,向鍾官嬑佯稱所匯入之遊戲金幣短少100,000 ,致鍾官嬑陷於錯誤,再匯入100,000 至劉德正之遊戲帳號中。 ㈦於100 年6 月14日上午8 時許,在網路遊戲「鑽石俱樂部」內,以遊戲ID「忍者亂太郎」向玩家林佳陵佯稱欲出售遊戲金幣7,000,000 ,並以電話與林佳陵談妥對價為6,000 元,致林佳陵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9 時8 分許,匯款6,000 元至不知情之何亞璇(原名梁愷瑛,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因朱宸霈、楊家卿、廖浚銘、羅心怡、黃俊吉、鍾官嬑、林佳陵事後並未取得約定之遊戲金幣、現金或虛擬寶物,乃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劉德正,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德正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鄭元豐、甘燕婷、李政諳、朱宸霈、楊家卿、廖浚銘、羅心怡、鍾官嬑、林秋遠、黃俊吉、梁愷瑛、林佳陵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㈢鄭元豐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歷程、帳號證明書、發話歷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申辦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朱宸霈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楊家卿匯款之WEB ATM 交易明細查詢、羅心怡匯款之中國信託網路ATM 交易明細、王怡雯所有中華郵政瑞芳郵局基隆34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俊吉所有之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威寶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何亞璇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19日管中函字第1000919001號函復會員資料、遊戲歷程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核被告劉德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㈥之部分,自始即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內,先後向鍾官嬑謊稱短少或欲購買遊戲金幣,致鍾官嬑陷於錯誤而陸續給付遊戲金幣,其各該次之詐欺行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成立ㄧ罪。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㈠至㈦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後,在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犯罪事實㈤㈥㈦部分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因本案犯罪事實㈠至㈣部分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上開執行完畢之日之前,自與累犯之要件不符,是檢察官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構成累犯,即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以獲取所需,反卻先後以上揭方式詐騙他人之金錢或遊戲金幣,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犯行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