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啟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730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蔡啟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啟聰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1.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2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7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8年10月14日停止戒治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另於84年間,①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