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 被告羅文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郎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 21751號;移送併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5960號),於中華民國 101年5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羅文郎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羅文郎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39 號「旺根實業社」之負責人,明知其以不詳來源所取得含有「Tadalafi」西藥成分之裸錠,並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字號、藥品成分、使用方法、副作用、使用期限及製造者等標示,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仍基於販賣偽藥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起至100 年2 月間,於購入前開裸錠後,即將每3 顆裸錠分裝為1 瓶,並置放在自行印製且載有薇妮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譽出品、代理商明陽國際貿易實業洋行、進口商上海彰溢商貿有限公司、總經銷旺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樣之「靈芝蜂膠養生錠」、「蜂膠白果養生食錠」外包裝內,而於上址以每瓶新臺幣60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100 年2 月24日,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藥及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物,既均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 押 物 品 │數量│ ├──┼────────────┼──┤ │ 一 │蜂膠白果養生食錠 │69瓶│ ├──┼────────────┼──┤ │ 二 │根旺蜂膠食錠檢驗報告 │5 張│ ├──┼────────────┼──┤ │ 三 │會員通訊錄 │1 張│ ├──┼────────────┼──┤ │ 四 │蜂膠庫存紀錄表 │1 張│ ├──┼────────────┼──┤ │ 五 │根旺蜂膠養生錠統一售價表│1 張│ ├──┼────────────┼──┤ │ 六 │現金收支簿 │5 本│ ├──┼────────────┼──┤ │ 七 │根旺進銷貨紀錄光碟 │1 片│ ├──┼────────────┼──┤ │ 八 │蜂膠白果標籤貼紙 │2 張│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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