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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游紅桃蘇昌澤潘怡華

原告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剛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送達代收人
高涌誠律師
被告
林朝君
被告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 年度審易字第49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498 號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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