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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蘇昌澤

原告
數碼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沛鋆
原告
詹博勛
被告
黃國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24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雖不經言詞辯論,但附帶民事訴訟,至遲仍應於刑事判決前為之,且第一審宣示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1日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248 號為刑事簡易判決,而原告等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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