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
- 原告
- 數碼龍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沛鋆
- 原告
- 詹博勛
- 被告
- 黃國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24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雖不經言詞辯論,但附帶民事訴訟,至遲仍應於刑事判決前為之,且第一審宣示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1日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248 號為刑事簡易判決,而原告等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