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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6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葉乃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姝妮(原名廖敏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姝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姝妮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935 號(100 年偵字第20606 、220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5 年,於101 年1 月3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9年9 月30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 年10月16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6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1 年11月12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 月9 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9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緩刑5 年,並於101 年1 月31日確定;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9年9 月30日,故意更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101 年10月16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60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而於101 年11月12日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之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於上揭緩刑期前,因故意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其所受徒刑宣告已逾有期徒刑6 月,足認與刑法第75 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6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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