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業輝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雯律師
- 被告
- 游健義
- 被告
- 何亞蓉
- 被告
- 陳邦彥
- 被告
- 謝志煥
- 被告
- 池美英
- 被告
- 施怡淋
- 被告
- 鐘子茜
- 被告
- 彭敬仁
- 被告
- 張家吟
- 被告
- 賴玉婷
- 被告
- 黃秋華
- 被告
- 盧怡樺
- 被告
- 陳文章
- 被告
- 黃煥平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胡宗典律師
- 被告
- 孫國欽
- 被告
- 洪天財
- 被告
- 林文雄
- 被告
- 蔡方盛
- 被告
- 卓維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附表二內關於被姓名「鍾子茜」,應更正為「鐘子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姓名為鐘子茜,到庭接受裁判者亦為鐘子茜本人,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為「鍾子茜」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