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92號
101年度易字第9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榮進
- 選任辯護人
- 關維忠律師
- 被告
- 蕭世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蕭世雄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3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蕭世雄之出生日期「民國63年10月24日」之記載,均誤寫為「民國32年10月24日」,又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之記載,亦誤寫為「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3日」,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各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