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013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桃智簡字第4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峰明知附表所示之「天使的脈動ANGEL BEATS !」等動畫視聽著作,係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銷售、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未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8至99年間某日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街19號6 樓住處內,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先將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檔案共56個後,再行上傳其向 GOGOBOX網站申請之會員帳號「stf88888」網路空間內,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而公開傳輸,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