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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徐培元張少威溫宗玲

  • 當事人
    黃健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013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桃智簡字第4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峰明知附表所示之「天使的脈動ANGEL BEATS !」等動畫視聽著作,係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銷售、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未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8至99年間某日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街19號6 樓住處內,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先將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檔案共56個後,再行上傳其向 GOGOBOX網站申請之會員帳號「stf88888」網路空間內,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而公開傳輸,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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