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被 告 呂鴻鵬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花再發 被 告 智弘企業社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呂菊 被 告 九榮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法 被 告 昭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村 被 告 展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鴻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以101 年度智訴字6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對上揭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暨其法定代理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