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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潘怡華黃珮如黃裕民

  • 當事人
    林艾蓓莊振華莊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林艾蓓 被   告 莊振華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莊水源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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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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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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