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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潘怡華黃珮如黃裕民

原告
林艾蓓
被告
莊振華
被告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莊水源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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