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潘怡華、黃珮如、黃裕民
- 當事人林艾蓓、莊振華、莊水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林艾蓓 被 告 莊振華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莊水源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