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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5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游紅桃蔡牧容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冠魁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永峰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舜俊
被告
黃振英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冠魁有限公司、林永峰、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冠魁有限公司、林永峰、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英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謝憲杰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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