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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3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金源

      陳秀珍

      黃春英

      葉羅康

      朱富美

      羅明鑫

      吳秀卿

      羅明魁

      羅細合

      謝彩勳

      謝業恭

      謝業讚

      謝邱香妹

      邱成力

      邱紹連

      邱成煌

      邱文龍

      邱成來

      黃哲坡

      黃肇平

      張雲美

      陳錦海

      陳瑞娥

      古文海

      張鳳英

      李斯祝

      謝在勝

      彭梅蘭

      謝運生

      謝金榜

      謝在昌

      吳永照

      羅兆琳

      葉巫元嬌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選偵字第9 號、第11號、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羅金源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與陳秀珍連帶沒收。

陳秀珍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與羅金源連帶沒收。

黃春英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捌仟元,應與葉羅康連帶沒收。

葉羅康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捌仟元,應與黃春英連帶沒收。

朱富美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羅明鑫、羅兆琳連帶沒收。

羅明鑫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朱富美、羅兆琳連帶沒收。

吳秀卿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羅細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羅明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謝彩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業恭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業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秋香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元沒收邱成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邱紹連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邱成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文龍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邱成來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黃哲坡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肇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張雲美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應與陳錦海連帶沒收。

陳錦海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應與張雲美連帶沒收。

陳瑞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古文海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張鳳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李斯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謝在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彭梅蘭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謝運生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謝金榜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謝在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

吳永照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羅兆琳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羅明鑫、朱富美連帶沒收。

葉巫元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

事實

一、鍾桂梅(所涉投票行賄罪嫌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係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第19屆村長選舉候選人,其為求於該次村長選舉中能順利當選,竟分別與樁腳即姜冬梅、廖秋香、謝彩堂、謝在恩、邱成滿、黃光亮、劉錦泉、黃榮清(所涉投票行賄罪嫌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賄犯行:

(一)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9 日,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2 號,將連同有投票權之謝在恩在內之行賄款項共新台幣(下同)4 萬元交付予謝在恩,除告以其中2,000元係給予謝在恩外,其餘款項並囑其轉交附表二之具有投票權之謝在昌14,000元(扣案)、謝運生2,000 元(扣案)、彭梅蘭4,000 元(扣案)、謝金榜6,000 元(扣案)、謝在勝12,000元(扣案),請其等於投票日即99年6 月12日投票予鍾桂梅。謝在恩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2,000 元(已扣案),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謝在昌、謝運生、彭梅蘭、謝金榜、謝在勝(行賄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二),並請其等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謝在昌、謝運生、彭梅蘭、謝金榜、謝在勝,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分別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收受14,000元、2,000 元、4,000 元、6,000 元、12,000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

(二)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9 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村○○路851 號,將連同有投票權之邱成滿在內之行賄款項共新台幣7 萬2 千元交付予邱成滿,除告以其中14,000元係給予邱成滿及其有投票權家人外,其餘款項並囑其轉交附表三之具有投票權之邱成力12,000元(扣案)、邱紹連12,000元(扣案)、邱成煌14,000元、邱文龍8,000 元(扣案)、邱成來12,000元(扣案),請其等及有投票權之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邱成滿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14,000元,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之邱成力、邱紹連、邱成煌、邱文龍、邱成來(行賄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三),並約定其等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邱成力、邱紹連、邱成煌、邱文龍、邱成來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分別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收受12,000元、12,000元、14,000元、8,000 元、12,000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

(三)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5 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072號,將連同有投票權之劉錦泉在內之行賄款項共新台幣3 萬4 千元交付予劉錦泉,除告以其中8,000元係給予劉錦泉外,其餘款項並囑其轉交附表四之具有投票權之陳錦海、張雲美二人共6,000 元(扣案)、古文海6,000 元(扣案)、葉巫元嬌14,000元(扣案),請其等及有投票權之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劉錦泉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8,000 元,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之陳錦海及張雲美、古文海、葉巫元嬌,並請其等及有投票權之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陳錦海、張雲美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共同收受6,000 元;古文海、葉巫元嬌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分別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收受6,000 元、14,000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四)。

(四)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0日傍晚,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1-6 號,將連同有投票權之謝彩堂在內之行賄款項共新台幣3 萬2 千元交付予謝彩堂,除告以其中10,000元係給予謝彩堂外,其餘款項並囑其轉交附表五之具有投票權之謝業恭4,000 元、謝業讚2,000 元、謝彩勳6,000 元、謝秋香妹10,000,請其等及有投票權之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謝彩堂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10,000元,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之謝業恭、謝業讚、謝彩勳、謝秋香妹,並約定其等及其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謝業恭、謝業讚、謝彩勳、謝秋香妹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分別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收受4, 000元、2,000 元、6,000 元、10,000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五)。

(五)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2日投票前數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村○○路835 號,將連同有投票權之黃光亮在內之行賄款項共新台幣3 萬元交付予黃光亮,除告以其中10,000元係給予黃光亮外,其餘款項並囑其轉交附表六之具有投票權之黃肇平16,000元(扣案)、黃哲坡4,000 元,請其等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黃光亮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10,000元,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之黃肇平、黃哲坡,並約定其等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黃肇平、黃哲坡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分別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收受16,000 元 、4,000 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六)。

(六)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0日,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5-3 號,將連同有投票權之廖秋香在內之行賄款項共新台幣2 萬元交付予廖秋香,除告以其中8,000 元係給予廖秋香外,其餘款項並囑其轉交附表七之具有投票權之羅明魁5,000 元、羅細合、吳秀卿2 人各2,000 元(扣案)、羅明鑫、朱富美及羅兆琳3 人共3,000 元(扣案),請其等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廖秋香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8,000 元,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之羅明魁、羅細合及吳秀卿、羅明鑫、朱富美及羅兆琳,並約定其等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羅明魁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地點,收受5,000 元。羅細合、吳秀卿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地點收受2,000 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羅明鑫、朱富美及羅兆琳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地點共同收受3,000 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七)。

(七)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0日晚上,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5-3 號,將行賄款項共新台幣3 萬元交付予廖秋香,囑其轉交姜冬梅,除告以其中8,000 元係給予姜冬梅外,其餘款項並請姜冬梅轉交如附表八所示之具有投票權之葉羅康及黃春英共8,000 元(扣案)、羅金源及陳秀珍共14,000(扣案),請其等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廖秋香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並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99年6 月10晚間,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5 號,將賄款3 萬元交付予姜冬梅,姜冬梅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除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而應允收受其中8,000 元,並與鍾桂梅、廖秋香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地點,將鍾桂梅囑託交付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有投票權之葉羅康、不具投票權之黃春英及有投票權之羅金源及陳秀珍,並請其等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葉羅康及黃春英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八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共同收受8,000 元,並應允投票給鍾桂梅。羅金源及陳秀珍均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八編號2 所示時間、地點,共同收受14,000元,並均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八)。

(八)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5 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135號,將行賄款項共新台幣4 千元交付予黃榮清,並囑其轉交如附表九所示之具有投票權之陳瑞娥,請其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黃榮清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九所示時間、地點,將上開4000元之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陳瑞娥,並請其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陳瑞娥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九所示時間、地點收受4,000 元,並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九)。

(九)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0日,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2 號,將行賄款項新台幣4 千元交付予具投票權之張鳳英,請其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張鳳英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上開時間、地點,收受4,000 元(扣案),並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9 )。

(十)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2日投票日前某日,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6-4號,將行賄款項新台幣4 千元交付予具投票權之李斯祝,請其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李斯祝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上開時間、地點收受4,000 元,並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0)。

(十一)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12投票日前1 週某日,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6-3號,將行賄款項共6 千元交付予吳永鬆(未據起訴,通緝中),並囑其轉交如附表十之具有投票權之吳永照。吳永鬆明知上開款項為賄款,與鍾桂梅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十所示時間、地點,將上開6,000 元賄款金額,如數交付與具投票權之吳永照,並請其及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鍾桂梅。吳永照明知該款項為賄款,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附表十所示時間、地點收受6,000 元,並應允投票給鍾桂梅。(行賄及收受賄賂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十)。

二、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稱鍾桂梅於該次選舉時,有現金買票之情事,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鍾桂梅確有檢舉人所指之買票情事,遂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縣調查站調查官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調查後,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金源、陳秀珍、黃春英、葉羅康、朱富美、羅明鑫、吳秀卿、羅明魁、羅細合、謝彩勳、謝業恭、謝業讚、謝秋香妹、邱成力、邱紹連、邱成煌、邱文龍、邱成來、黃哲坡、黃肇平、張雲美、陳錦海、陳瑞娥、古文海、張鳳英、李斯祝、謝在勝、彭梅蘭、謝運生、謝金榜、謝在昌、吳永照、羅兆琳及葉巫元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調查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鍾桂梅、劉錦泉、黃榮清、姜冬梅、廖秋香、謝彩堂、邱成滿、黃光亮及謝在恩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復有上開扣案賄賂款項扣案,並有聯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7日(100)聯總字第0117號函(99他5980號卷,第35頁)、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24日(100 )景管函字第10001007號函(99他5980號卷,第36-46 頁)、99年9 月7 日收據1張(99他5980號卷,第49頁)、99年9 月6 日收據1 張(99他5980號卷,第50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99年9 月22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 張(99他5980號卷,第51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99年9 月30日統一發票各1 張(99他5980號卷,第52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99年10月4 日統一發票各1 張(99他5980號卷,第53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旅行業代收轉付單據各2 張(99他5980號卷,第54-55 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99年9 月12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2 張(99他5980號卷,第56-57 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99年9 月11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2 張(99他5980號卷,第58- 59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 張(99他5980號卷,第60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99年9 月11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各1 張(99他5980號卷,第61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海洋世界海豚表演館購票證明各1 張(99他5980號卷,第62頁)、桃園縣新屋鄉石磊社區發展協會收入黏貼憑證用紙、宜蘭縣礁溪鄉林美社區發展協會99年9 月12日收據(99他5980號卷,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9他5980號卷,第110-115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9他59 80 號卷,第122- 12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99他5980號卷,第172-176 、180 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9 號卷二,第26 -29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42-145 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9 號卷二,第35-38 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09-11 2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9 號卷二,第60-63 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37-140 頁)、扣押現金照片(100 選偵9 號卷二,第64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41 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秀珍100 選偵9 號卷二,第70-73 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00-103 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邱成力,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09-112 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21-124 頁)、扣押現金照片(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13 頁、100 選偵11號卷,第125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謝在昌,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50- 152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謝運生,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64-165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彭梅蘭,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74-176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謝金榜,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84-186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謝在恩,100 選偵9 號卷二,第198- 200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3 份(100 選偵9 號卷二,第211 至212 頁,第214 至215 頁,第223 至225 頁,第231 至239 頁)行賄對象一覽表(100 選偵9 號卷二,第240 頁)(100 選偵11號卷,第99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11號卷,第105-107 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11號卷,第113-117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11號卷,第118-119 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 選偵字第11號卷,第126-127 頁)、扣案現金照片(100 選偵11號卷,第129- 130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0選偵11號卷,第132-135 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0 選偵11號卷,第205-214 、220-229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2 份(100 選偵12號卷,第16-21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00 選偵13號卷,第14、18-22 、25-26 頁)在卷足稽,足徵被告羅金源、陳秀珍、黃春英、葉羅康、朱富美、羅明鑫、吳秀卿、羅明魁、羅細合、謝彩勳、謝業恭、謝業讚、謝秋香妹、邱成力、邱紹連、邱成煌、邱文龍、邱成來、黃哲坡、黃肇平、張雲美、陳錦海、陳瑞娥、古文海、張鳳英、李斯祝、謝在勝、彭梅蘭、謝運生、謝金榜、謝在昌、吳永照、羅兆琳及葉巫元嬌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34人投票受賄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張鳳英、李斯祝、謝在昌、謝運生、彭梅蘭、謝金榜、謝在勝、邱成力、邱紹連、邱成煌、邱文龍、邱成來、陳錦海、張雲美、古文海、葉巫元嬌、謝業恭、謝業讚、謝彩勳、謝邱香妹、黃肇平、黃哲坡、羅明魁、羅細合、吳秀卿、羅明鑫、朱富美、羅兆琳、葉羅康、黃春英、羅金源、陳秀珍、陳瑞娥、吳永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又被告黃春英雖未設籍於桃園縣新屋鄉係不具有投票權人,惟其與有投票權之夫葉羅康共同實施本案投票受賄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黃春英應與葉羅康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陳錦海及張雲美間,被告羅明鑫、朱富美及羅兆琳間,被告葉羅康及黃春英間,被告羅金源及陳秀珍間就投票受賄罪,均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依刑法第28 條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另被告等34人均於偵、審中均自白前開收受賄賂之事實,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謝業恭、謝業讚、謝邱香妹、邱紹連、黃哲坡、謝在昌於行為時,均為年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 條 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選舉制度乃落實民主政治之最直接方式,透過選民以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達到選賢與能之目的,攸關國家政治發展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金錢介入選舉將嚴重戕害民主政治之根基,人民民主選舉之制度,被告等34人所為足使人民之民主選舉選風沉淪,侵蝕民主制度根基,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34人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行,尚具悔意,以及被告張鳳英、李斯祝、謝在昌、謝運生、彭梅蘭、謝金榜、謝在勝、邱成力、邱紹連、邱文龍、邱成來、陳錦海、張雲美、古文海、葉巫元嬌、黃肇平、羅明魁、羅細合、吳秀卿、羅明鑫、朱富美、羅兆琳、葉羅康、黃春英、羅金源、陳秀珍、陳瑞娥、吳永照將渠等所收賄款交付檢警扣案處理,顯見悔意且無貪念,犯後態度頗佳,兼衡渠等所收受賄賂金額、渠等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本案被告34人均係犯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且均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又扣案及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賄款金額,分別係被告34人(詳細收受賄賂金額詳附表所示) 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均應分別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賄款金額,均應分別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18條第3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143 條第1 項、第2 項、第37條第2 項、第3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鍾桂梅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1、行賄金額 │1、受賄選民       │
│    │              │                          │2、提供行賄 │2、協助行賄之樁腳 │
│    │              │                          │   之金額   │                  │
├──┼───────┼─────────────┼──────┼─────────┤
│ 1  │99年6月9日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2號 │1、2000元(扣│1、謝在恩(受賄)   │
│    │              │                          │   案)      │                  │
│    │              │                          │2、38000元  │2、謝在恩(供行賄) │
├──┼───────┼─────────────┼──────┼─────────┤
│ 2  │99年6月5日    │桃園縣新屋鄉○○村○○路  │1、14000元  │1、邱成滿(受賄)   │
│    │              │851號                     │2、58000元  │2、邱成滿(供行賄) │
├──┼───────┼─────────────┼──────┼─────────┤
│ 3  │99年6月5日    │ 桃園縣新屋鄉○○村○○路 │1、8000元   │1、劉錦泉(受賄)   │
│    │              │ 1072號                   │2、26000元  │2、劉錦泉(供行賄) │
├──┼───────┼─────────────┼──────┼─────────┤
│ 4  │99年6月10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1-6 │1、10000元  │1、謝彩堂(受賄)   │
│    │晚            │號                        │2、22000元  │2、謝彩堂(供行賄) │
├──┼───────┼─────────────┼──────┼─────────┤
│ 5  │投票日(99年6月│桃園縣新屋鄉○○村○○路83│1、10000元  │1、黃光亮(受賄)   │
│    │12日,下同)前 │5號                       │2、20000元  │2、黃光亮(供行賄) │
│    │數日          │                          │            │                  │
├──┼───────┼─────────────┼──────┼─────────┤
│ 6  │99年6月10日   │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5-3│1、8000元   │1、廖秋香(受賄)   │
│    │              │ 號                       │2、12000元  │2、廖秋香(供行賄) │
├──┼───────┼─────────────┼──────┼─────────┤
│ 7  │99年6月10日晚 │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5│1、8000元   │1、姜冬梅(受賄)   │
│    │上            │ 號(鍾桂梅透過廖秋香將賄款│2、22000元  │2、姜冬梅(供行賄) │
│    │              │ 3萬元交予姜冬梅)         │            │                  │
├──┼───────┼─────────────┼──────┼─────────┤
│ 8  │99年6月5日    │ 桃園縣新屋鄉○○村○○路 │2、4000元   │2、黃榮清(供行賄) │
│    │              │ 1135號                   │            │                  │
├──┼───────┼─────────────┼──────┼─────────┤
│ 9  │99年6月10日晚 │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2│  4000元(扣 │     張鳳英       │
│    │上            │ 號                       │  案)       │                  │
├──┼───────┼─────────────┼──────┼─────────┤
│10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6-4│  4000元(扣 │     李斯祝       │
│    │某日          │號                        │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投票日前一週之│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6-3│  6000元    │ 吳永鬆(供行賄) │
│    │某日          │號                        │            │100 年度選偵第9   │
│    │              │                          │            │號卷一第27頁      │
└──┴───────┴─────────────┴──────┴─────────┘
附表二 :謝在恩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投票日前2日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2號       │14000元 │謝在昌  │
│    │              │                                │(扣案)  │        │
├──┼───────┼────────────────┼────┼────┤
│ 2  │投票日前2、3日│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41-4號    │ 2000元 │謝運生  │
│    │之某日下午    │                                │ (扣案) │        │
├──┼───────┼────────────────┼────┼────┤
│ 3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5-1號     │ 4000元 │彭梅蘭  │
│    │某日晚上      │                                │ (扣案) │        │
├──┼───────┼────────────────┼────┼────┤
│ 4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2號       │ 6000元 │謝金榜  │
│    │某日          │                                │ (扣案) │        │
├──┼───────┼────────────────┼────┼────┤
│ 5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190號  │ 12000元│謝在勝  │
│    │某日          │                                │ (扣案) │        │
└──┴───────┴────────────────┴────┴────┘
附表三 :邱成滿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段37巷 │12000元 │邱成力  │
│    │某日          │40號                            │ (扣案) │        │
├──┼───────┼────────────────┼────┼────┤
│ 2  │99年6月7日15時│桃園縣新屋鄉○○村○○路851號   │12000元 │邱紹連  │
│    │許            │                                │ (扣案) │        │
├──┼───────┼────────────────┼────┼────┤
│ 3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村○○路○段117巷│14000元 │邱成煌  │
│    │某日          │36號                            │        │        │
├──┼───────┼────────────────┼────┼────┤
│ 4  │99年6月10日19 │桃園縣新屋鄉○○村○○路○段37巷 │8000元  │邱文龍  │
│    │時許          │40號                            │ (扣案) │        │
├──┼───────┼────────────────┼────┼────┤
│ 5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村○○路851號   │12000元 │邱成來  │
│    │某日          │                                │(扣案)  │        │
└──┴───────┴────────────────┴────┴────┘
附表四 :劉錦泉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投票日(99年6月│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072號  │ 6000元 │陳錦海  │
│    │12日)前數日之 │                                │ (扣案) │張雲美  │
│    │某晚8、9時許  │                                │        │        │
├──┼───────┼────────────────┼────┼────┤
│ 2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160號  │ 6000元 │ 古文海 │
│    │某日          │                                │ (扣案) │        │
├──┼───────┼────────────────┼────┼────┤
│ 3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068號  │14000元 │葉巫元嬌│
│    │某日          │                                │ (扣案) │        │
└──┴───────┴────────────────┴────┴────┘
附表五 :謝彩堂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99年6月11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4號      │ 4000元 │謝業恭  │
│    │晚            │                                │        │        │
├──┼───────┼────────────────┼────┼────┤
│ 2  │99年6月11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4號      │ 2000元 │謝業讚  │
│    │晚            │                                │        │        │
├──┼───────┼────────────────┼────┼────┤
│ 3  │99年6月11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1-6號     │ 6000元 │謝彩勳  │
│    │晚            │                                │        │        │
├──┼───────┼────────────────┼────┼────┤
│ 4  │99年6月11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34號      │10000元 │謝邱香妹│
│    │晚            │                                │        │        │
└──┴───────┴────────────────┴────┴────┘
附表六 :黃光亮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99年6月11日晚 │桃園縣新屋鄉○○村○○路851號 │16000元 │ 黃肇平 │
│    │上            │                              │ (扣案) │        │
├──┼───────┼───────────────┼────┼────┤
│ 2  │99年6月11日晚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石磊1號     │4000元  │ 黃哲坡 │
│    │上            │                              │        │        │
└──┴───────┴───────────────┴────┴────┘
附表七 :廖秋香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99年6月11日某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5-3號     │ 5000元 │羅明魁  │
│    │時            │                                │ (扣案) │        │
├──┼───────┼────────────────┼────┼────┤
│ 2  │99年6月11日某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5-3號     │2000 元 │羅細合  │
│    │時            │                                │( 扣案) │        │
│    │              │                                ├────┼────┤
│    │              │                                │2000 元 │吳秀卿  │
│    │              │                                │( 扣案) │        │
├──┼───────┼────────────────┼────┼────┤
│ 3  │99年6月11日某 │桃園縣新屋鄉○○村○○路920號   │ 3000元 │羅明鑫  │
│    │時            │                                │ (扣案) │朱富美  │
│    │              │                                │        │羅兆琳  │
│    │              │                                │        │        │
└──┴───────┴────────────────┴────┴────┘
附表八 :姜冬梅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99年6月11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5號後面 │8000元  │葉羅康  │
│    │晚17時許      │之車庫                          │(扣案)  │黃春英  │
│    │              │                                │        │        │
├──┼───────┼────────────────┼────┼────┤
│ 2  │99年6月11日傍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5號     │14000元 │羅金源  │          │                                │(扣案)  │陳秀珍  │
│    │晚            │                                │ (扣案) │陳秀珍  │                                │        │        │
└──┴───────┴────────────────┴────┴────┘
附表九 :黃榮清賄選部分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投票日前1、2日│桃園縣新屋鄉○○村○○路1086號  │ 4000元 │陳瑞娥  │
│    │之晚上7、8時許│                                │ (扣案) │        │
└──┴───────┴────────────────┴────┴────┘
附表十 :吳永照受賄部分(即吳永鬆部分之賄選犯行)
┌──┬───────┬────────────────┬────┬────┐
│編號│  行賄時間    │         行 賄 地 點            │行賄金額│受賄選民│
├──┼───────┼────────────────┼────┼────┤
│ 1  │投票日前數日之│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水流3-5號後面 │6000元  │吳永照  │
│    │某日          │之車庫                          │(扣案)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
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