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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蕭世昌陳柏宇王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順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 月4 日100 年度壢簡字第23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1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吳順吉違反毒品危害房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 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 只,驗餘毛重共計20.72 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 組沒收,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員警並未持搜索票,亦未經其同意,即逕行對其搜索,應認係違法搜索,且同意搜索書係事後遭強迫書立,違反其自由意願,是違法取得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之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權衡之;另員警所採集之尿液,係於上開違法程序後再次違反其意願所取得,亦屬違法,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三、經查:本件執行搜索扣押員警在扣押搜索筆錄「執行之依據」欄勾選「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並於該欄位下經被告吳順吉簽名並蓋印指印表示同意搜索之事實,有海巡署臺北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5105號卷【下稱偵卷】第3 、4 頁),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問:你現在精神狀況是否良好?可否正常接受詢問?)答:良好,可以接受詢問」、「你以上所言是否出於你自由意識下所陳述?)答:是」等語(見偵卷第7 、9 、10頁),尚難認定被告有自由意志遭受壓迫之情事,且參以該次警詢筆錄最末訊問被告有無補充意見,被告亦回答沒有(見偵卷第10頁),是以被告於案發時之職業為服務業、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年紀滿35歲(見偵卷第6 頁),且前有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堪認被告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並對刑事追訴程序有一定之瞭解,是倘被告確實未同意搜索,自可拒絕在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欄位簽名及蓋指印,亦得於員警製作筆錄時,要求員警記載其未同意搜索,則被告捨此不為,反於事後復行爭執,難認有據。又本院3 次合法傳喚被告,被告始終未曾到庭說明,則被告空言爭執其遭違法搜索云云,並非可採。

四、從而,原審認定被告係犯妨害公務罪,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為扣案物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查,本院傳喚被告於101 年7 月31日上午9 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並將開庭通知送達被告戶籍地之「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36 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1 年7 月9 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以為送達,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卷第13-2、30、31頁),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101 年7 月31日之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 、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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