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思含
- 即被告
- 林清薇
- 即被告
- 陳建州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鼎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事檢驗師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劉思念、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應更正為「劉思含、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項誤載為「劉思念、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應更正為「劉思含、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