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慧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慧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慧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9 日為警採│100 年3 月28日為警採│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 │ │時 │時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及案│字第4702號 │字第4292號 │ │號 │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2693│100 年度桃簡字第2917│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 │100年12月29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2693│100 年度桃簡字第2917│ │決│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20日 │101年2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