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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褚宗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

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褚宗琳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宗琳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3日 │100 年5 月3日 │100 年3 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同左          │桃園地檢100 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2421│              │度偵字第24406 │
│            │號            │              │號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同左          │100 年度審易字│
│      │    │第1801號      │              │第2581號      │
│      ├──┼───────┼───────┼───────┤
│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31日  │同左          │100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桃園法院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同左          │100 年度審易字│
│判  決│    │第1801號      │              │第2581號      │
│      ├──┼───────┼───────┼───────┤
│      │日期│100 年8 月31日│同左          │101 年1 月30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 項│1 項          │
├──────┼───────┴───────┼───────┤
│備        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