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嘉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就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164 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68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嘉賦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嘉賦前於民國99年9 月17日因犯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在案,茲發覺受刑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業於95年12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其於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8條、第47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嘉賦於99年9 月17日,因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前因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5年12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加重強制性交罪,為累犯,然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據此,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條文更定其主刑為有期徒刑9 年2 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