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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益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益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詹益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2 項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2 月23日為警採尿│100 年2 月23日為警採尿│100 年3 月25日上午10時│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954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954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16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16 │100 年度審訴字第1639號│
│ 實 │        │號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10月31日        │100 年10月31日        │100 年10月27日(聲請書│
│    │        │                      │                      │誤載為100 年10月31日,│
│    │        │                      │                      │應予更正)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16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16 │100 年度審訴字第1639號│
│ 決 │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0 年10月31日        │100 年10月31日        │100 年10月27日(聲請書│
│    │        │                      │                      │誤載為100 年10月31日,│
│    │        │                      │                      │應予更正)            │
├──┴────┼───────────┴───────────┼───────────┤
│              │編號1 、2 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編號3 、4 之罪,經原判│
│ 備       註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7月,應予更正)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1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1 項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3 月25日上午10時│100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100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
│              │許                    │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916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916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63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49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499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 年10月27日(聲請書│100 年12月23日        │100 年12月23日        │
│    │        │誤載為100 年10月31日,│                      │                      │
│    │        │應予更正)            │                      │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63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49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499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0 年10月27日(聲請書│101 年1 月30日        │101 年1 月30日        │
│    │        │誤載為100 年10月31日,│                      │                      │
│    │        │應予更正)            │                      │                      │
├──┴────┼───────────┼───────────┴───────────┤
│              │編號3 、4 之罪,經原判│編號5 、6 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 備       註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定。                                          │
│              │1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