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黃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黃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陳黃貴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