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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9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坤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坤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坤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3日        │100年7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4933號          │字第4261號          │
├──┬────┼──────────┼──────────┤
│ 最 │法    院│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簡字第646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396│
│ 實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年9月22日        │100年10月31日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0 年度簡字第646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396│
│ 判 │        │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0月25日       │101年11月29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9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