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坤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坤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坤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3日 │100年7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4933號 │字第4261號 │ ├──┬────┼──────────┼──────────┤ │ 最 │法 院│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簡字第646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396│ │ 實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年9月22日 │100年10月31日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0 年度簡字第646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396│ │ 判 │ │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0月25日 │101年11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