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查受刑人劉家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暨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7號」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1號」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