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漢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漢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漢祥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98年11月3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6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7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7 月14日晚│民國98年7 月12日上│民國98年8 月31日中│民國98年9 月1 日為│
│              │間7 時10分許為警採│午8 時許          │午12時許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時內某時          │
│              │某時              │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3309號            │3309號            │4391號            │4391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636│98年度審訴字第2636│
│      │      │號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國98年11月30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636│98年度審訴字第2636│
│      │      │號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國98年12月21日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4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965 │
│              │號                                    │號                                    │
│              ├───────────────────┴───────────────────┤
│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6 月。                                                                    │
└───────┴───────────────────────────────────────┘
┌───────┬─────────┬─────────┬─────────┬─────────┐
│編          號│        5         │        6         │        7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毀越門扇夜間侵入住│共同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宅竊盜            │                  │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7 月3 日凌│民國98年7 月10日上│民國98年5 月15日前│                  │
│              │晨0 時許          │午9 時許          │某日起至98年5 月15│                  │
│              │                  │                  │日晚間9 時30分許為│                  │
│              │                  │                  │警查獲前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                  │
│              │873 號            │873 號            │351 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訴字第593 │                  │
│      │      │2 號              │2 號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11月8日  │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訴字第593 │                  │
│      │      │2 號              │2 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12月5日  │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
│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5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69號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              ├───────────────────┤477 號            │                  │
│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0 年度聲字第1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2 年6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