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玉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
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明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明因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6 月9 日 │100年2月28日為警採尿時│ │ │ │起回溯96 小時內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982號 │第3102號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 │ ├──┼───────────┼───────────┤ │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12日 │100年10月11日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 │ ├──┼───────────┼───────────┤ │ │日期│100年9月13日 │100年11月21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 ├──────┼───────────┼───────────┤ │備 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