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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8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致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致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致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25日凌晨3 時50│99年12月25日凌晨3 時50│100 年8 月23日        │100 年8 月23日        │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        │小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35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35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60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60 號│
│事│    │、第1704號            │、第1704號            │                      │                      │
│實├──┼───────────┼───────────┼───────────┼───────────┤
│審│判決│100 年12月16日        │100 年12月16日        │100 年12月29日        │100 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60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60 號│
│判│    │、第1704號            │、第1704號            │                      │                      │
│決├──┼───────────┼───────────┼───────────┼───────────┤
│  │確定│100 年12月16日        │100 年12月16日        │101 年1 月16日        │101 年1 月16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11月7 日        │100 年11月7 日        │100 年10月14日        │100 年10月1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395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395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244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44 號│
│實├──┼───────────┼───────────┼───────────┼───────────┤
│審│判決│101 年2 月10日        │101 年2 月10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3 月30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244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244 號│
│判├──┼───────────┼───────────┼───────────┼───────────┤
│決│確定│101 年3 月5 日        │101 年3 月5 日        │101 年4 月30日        │101 年4 月30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編號七、八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
│        │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24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8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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