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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春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春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28日            │100 年3 月1 日為警採尿│100 年3 月1 日為警採尿│99年12月14日          │
│              │                        │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許                    │許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827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37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2371號│100年度偵字第695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53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年度易字1263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12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53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年度易字126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5月2日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5日           │101年1月30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10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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