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子興原名林佳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桃簡字第108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1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7年2 月5 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0 年11月8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次犯罪之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子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1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確定,並已於97年2 月5 日執行完畢。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於100 年11月8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院 101年度桃簡字第108 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之事實,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