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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邵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俊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俊華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8 日為警查│99年5月13日       │99年5月19日       │
 │              │獲採尿時起96小時內│                  │                  │
 │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6578號        │第18808、25142號  │字第6102號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43號│99年度簡字第8452號│99年度簡字第8668號│
 │ 事 │        │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月16日       │99年12月8日       │99年12月8日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43號│99年度簡字第8452號│99年度簡字第8668號│
 │ 判 │        │                  │(聲請書誤載為99年│                  │
 │    │        │                  │度簡字第2571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8日       │100年1月10日      │100年1月3日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
 │              │第14010號         │字第3768號        │字第1611號        │
 └───────┴─────────┴─────────┴─────────┘
 ┌───────┬─────────┬─────────┐
 │    編號      │         4        │         5        │
 ├───────┼─────────┼─────────┤
 │   罪  名     │竊盜              │傷害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聲請書誤載為有期│                  │
 │              │徒刑5月)         │                  │
 ├───────┼─────────┼─────────┤
 │  犯罪日期    │99年6 月17日      │99年5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第22640號         │字第6938號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3272│100 年度易字第746 │
 │ 事 │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      │101年5月10日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3272│100 年度易字第746 │
 │ 判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7日       │101年6月4日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7532號        │字第880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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