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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育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靖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育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28日  │100 年6 月27日  │100 年8 月24日上│100 年8 月21日  │
│          │                │                │午11時30分為警採│                │
│          │                │                │尿回溯26小時內某│                │
│          │                │                │時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  │毒偵字第3233號  │毒偵字第214等號 │毒偵字第214等號 │
│案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事│      │2452號          │2452號          │404號           │404號           │
│實├───┼────────┼────────┼────────┼────────┤
│審│判決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101年5月23日    │101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判│      │2452號          │2452號          │404號           │404號           │
│決├───┼────────┼────────┼────────┼────────┤
│  │確定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101年5月23日    │101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
├─┴───┼────────┴────────┼────────┴────────┤
│  備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編號3 、4 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
│          │審訴字第24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審訴字第40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
│          │月確定。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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