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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3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猷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毛重伍點肆玖零叁公克,含包裝袋陸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猷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5 號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後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透明結晶6 包(毛重5.5 公克,鑑驗使用0.0097公克,驗餘毛重5.4903公克),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其鑑驗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該公司民國98年12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雖因與該案犯罪情節無關,且乏證據證明係被告供販賣毒品所用,故於前揭判決中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乃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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