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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舜尹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舜尹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舜尹因轉讓禁藥、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不得易科│有期徒刑2 月(得易科罰│
│            │罰金)                │金)                  │
├──────┼───────────┼───────────┤
│犯罪終了日期│100年3月1日           │100年8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8711號                │第4601號              │
├───┬──┼───────────┼───────────┤
│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
│      ├──┼───────────┼───────────┤
│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6日           │101年1月11日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
│      ├──┼───────────┼───────────┤
│      │日期│100年10月11日         │101年2月29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
├──────┼───────────┼───────────┤
│備註        │原判決宣告之緩刑,經本│                      │
│            │院101 年度撤緩字第104 │                      │
│            │號裁定撤銷緩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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