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舜尹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舜尹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舜尹因轉讓禁藥、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不得易科│有期徒刑2 月(得易科罰│ │ │罰金) │金) │ ├──────┼───────────┼───────────┤ │犯罪終了日期│100年3月1日 │100年8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8711號 │第4601號 │ ├───┬──┼───────────┼───────────┤ │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 │ ├──┼───────────┼───────────┤ │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6日 │101年1月11日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 │ ├──┼───────────┼───────────┤ │ │日期│100年10月11日 │101年2月29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 ├──────┼───────────┼───────────┤ │備註 │原判決宣告之緩刑,經本│ │ │ │院101 年度撤緩字第104 │ │ │ │號裁定撤銷緩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