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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輝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輝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輝長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                │危險罪            │危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6 日    │101 年2 月9 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09號        │字第4986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
│      │        │122號             │21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4月20日      │101年6月15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1年5月24日      │101年7月18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1 年度執│桃園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9092號        │字第11228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