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輝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輝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輝長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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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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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 │危險罪 │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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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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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6 日 │101 年2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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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09號 │字第49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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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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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
│ │ │122號 │21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4月20日 │101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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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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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1年5月24日 │101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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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1 年度執│桃園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9092號 │字第11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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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