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姜士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士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姜士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2月6日 │100年2月11日 │100年4月1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343號 │偵字第930號 │偵字第1696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事 │ │1219號 │979號 │217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7月22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11月11日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 │1219號 │979號 │217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7月22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11月11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11688號 │字第12098號 │字第85號 │ └───────┴─────────┴─────────┴─────────┘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