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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廖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光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光銓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鍾光銓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今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