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光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光銓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鍾光銓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今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