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1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4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義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肌研」商標之保養品叁件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生效)。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且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義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1 年8 月5 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76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認。然扣案之仿冒「肌研」商標之保養品3 件(含肌研極潤保濕化妝水2 瓶、肌研極潤保濕乳液1 瓶)經鑑定皆為仿冒品,有鑑定意見書為證,爰依商標法第83條(修法改為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8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予沒收。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上開仿冒品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