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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4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義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義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房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0 年5 月30日,而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 年4 月1 日,係在100 年5 月30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凈重│
│                │                      │                      │10公克以上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年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27日下午1 時50│99年10月27日下午1 時50│100年4月1日           │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                │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96 小時內某時(聲請書 │                      │
│                │為99年10 月27 日)    │誤載為99年10月27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73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73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72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72號  │100年度訴字第728號    │
│ 實 │          │                      │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年5 月30日         │100年5月30日          │101 年7 月31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5 月30日         │100 年5 月30日        │101年8 月27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 1、2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 100 年度審 │                      │
│                │訴字第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4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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