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龍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公共危險 │恐嚇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下同)1,000 │以1,000 元折算1 日。 │ │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 年9 月10日 │100 年3 月24日至同年5 │ │ │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61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766 、│ │ │ │767 號、100 年度偵字第│ │ │ │1648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1530│100 年度交訴字第63號 │ │ 實 │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5 月18日 │101 年7 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1530│100 年度交訴字第63號 │ │ 判 │ │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6 月18日 │101 年8 月31日 │ ├──┼────┴───────────┼───────────┤ │備註│聲請書誤載犯罪日期為101 年9 月10│ │ │ │日(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 1年度偵字第616 號聲請簡易判決│ │ │ │處刑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