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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龍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公共危險              │恐嚇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下同)1,000 │以1,000 元折算1 日。  │
│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 年9 月10日    │100 年3 月24日至同年5 │
│              │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61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766 、│
│              │                      │767 號、100 年度偵字第│
│              │                      │1648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1530│100 年度交訴字第63號  │
│ 實 │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5 月18日        │101 年7 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1530│100 年度交訴字第63號  │
│ 判 │        │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6 月18日        │101 年8 月31日        │
├──┼────┴───────────┼───────────┤
│備註│聲請書誤載犯罪日期為101 年9 月10│                      │
│    │日(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 1年度偵字第616 號聲請簡易判決│                      │
│    │處刑書)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6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